福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含外商投资工业项目])
——工业(含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立项流程
事项名称 |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含外商投资工业项目])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7、《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8、《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
9、《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71号)
10、《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
申报条件 |
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属《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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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
1、项目核准申请请示文件(由企业提交并抄送项目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编号:003591109a11220_01]
2、项目申请报告(由有资质工程咨询单位按国家发改委示范文本要求编制) [编号:003591109a11220_02]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20_03]
4、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20_04]
5、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取得土地的只需提交土地使用证) [编号:003591109a11220_05]
6、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外资项目投资协议书 [编号:003591109a11220_06]
7、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外商投资资企业还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 [编号:003591109a11220_07]
8、项目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 [编号:003591109a11220_08] |
办理流程 |
1、收件: 行政许可受理室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2、受理: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委托评估: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委托专家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准过程中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6、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含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但不包括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 |
办理期限 |
12(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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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